陕西外国人服务平台 | 关于印发《陕西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8-02 | 浏览次数: |
为适应我省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改善发展环境、满足外籍人员子女在我省接受境外教育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明确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828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由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开办,为方便在本省工作、生活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就学而设立。 第二条 学校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以下学校教育为限。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 “全国”“中华”“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前应加上所在省份或城市的名称,同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的后缀使用。 第三条 学校主要招收对象为在陕西省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学校可适当招收在省内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子女以及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外籍)和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外籍或绿卡)。 第四条 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属于公益性事业,需遵循按需设立、从严审批、规范办学、依法管理的方针。学校不得设立分校或教学点。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申请开办学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二)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三)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 以组织机构申请设立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该组织机构应当为经中国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机构或组织。该组织机构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 以个人申请设立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能力,无国内外犯罪记录,有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行政管理的经历,应当持有陕西省内办理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及在陕西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 第八条 学校的申办者需凭齐全的申报材料向学校拟设地的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市(区)教育局经过考察和审核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开办学校的申请书(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规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等)。 (二)开办学校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学校拟办学所在区域生源情况和办学必要性分析)。 (三)学校章程,章程的内容应明确以下内容: 1. 学校的名称、地址; 2. 学校的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范围与招生对象等; 3. 学校申办者的权利和义务,出资方式,出资额、来源和性质等; 4. 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决策机构(应由5人以上组成)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主要职责等;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决策机构成员的条件及任期,产生办法;组织机构、决策机构决议生效规则、权限以及因决策失误导致损失,决策机构(成员)的责任,决策机构出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办法; 5.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范围; 6. 校长的产生与罢免程序、职权与责任、任期等; 7. 学校主要的内部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能、工作制度; 8. 财务管理制度,收支原则及各类人员的工作福利开支占日常办学费用的比例; 9. 教师聘任和工作人员用工制度; 10. 申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11. 章程修改程序; 12. 学校变更程序与资产处理; 13. 学校终止办学的事由,解散与清算办法; 14.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四)申请人证明文件: 1.组织机构申请者需提供组织机构独立法人资格证; 2.个人申办者需提供:申办者持有的陕西省内办理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所属国公证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申办者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说明具体从事工作,担任职务及聘用期限);曾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说明具体从事工作,担任职务及工作起止日期);个人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五)拟任董事长、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和财会人员基本情况及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资格证明等文件。 (六)拟建学校的设施、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1.办学场所的土地、房屋使用证明(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及其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和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 2. 办学场所为申办者自有的,需提交房地产权证明。办学场所为租赁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低于10年;如原用途不是办学用途的,应当适合改作办学场所,场所周围的安全、环保、卫生等应当符合要求,应提供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文件。 3. 新建办学场所,应出具办学所在地国土、规划等部门关于用地和建议规划审批意见。向市(区)教育局提出筹建学校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区)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审批。筹建期间不得招生。 4. 申办者在申请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中如利用了国有资产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资产额,说明使用的期限和补偿的有关办法,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 资金、资信证明,说明办学的总投入、出资数额、办学经费来源、资产产权关系及提供银行近期出具的存款证明、会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报告(含账户存款、实物评估作价、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投资额)。 6. 属捐赠性质的物品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七)学校规模、教育教学和师资等情况说明(包括学校建设规模、计划招生人数、学制年限、教育教学模式、课程设置、师资来源)。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上述所有申请材料需一式四套,市(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存档一套,其他三套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十条 学校经省教育厅批准设立并实行属地管理。学校所在地市(区)教育局负责对所辖地域内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进行日常管理,每年要对本地区所属学校进行一次年检,并为辖区所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提供支持和帮助。学校每年应将教职员工及学生名册、教材等报送所在地市(区)教育局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市(区)教育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自筹办学经费。不得从事工商活动或其它营利性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明确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828号)自主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有关部门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示。学校应按学年或者学期以人民币计收费,并依法出具发票,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 第十三条 加强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学校应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内控制度建设,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学校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办理税务登记,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年审报告等重大财务事项及时报送所在地市(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内容,由学校自行确定。但其中不得包含违反中国法律、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第十五条 鼓励开设中国语言和中国文化等方面的课程,开展有助于学生了解中国历史文化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学校聘任的外籍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外国人在华工作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学校聘用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其配偶,需经外交部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和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进口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建设用地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学校校舍、场地不得用于进行与其职能不相符合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要指定专人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疾病防控、消防、治安、设施及设备安全、校车安全等管理工作和制度建设。学校应在市(区)教育局的指导下,与当地公安部门密切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师生安全,同时,要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学校(法人)登记、年度注册审核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设立5人以上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对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包括当任校长和教师代表及申办者或委派的代表。董事会或理事会重大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有关事项的变更申请,应同时提交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同意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长的聘用和解聘应由董事会或理事会做出决定,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申办者的变更,应与接任者签订变更协议,明确交接后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申办者应组织财务清算,清算情况应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接任者应当符合开办学校的条件,具有举办学校的能力,要与原申办者签署协议,明确接任后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接任者应向所在地市(区)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市(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成员的变更应由董事会或理事会决定后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由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由学校向所在地市(区)教育局递交申请书,并提供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居留证明和简历等材料。市(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名称、层次的变更应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由学校向所在地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由。变更学校名称(同申请条件)。变更办学层次,需提供可行性报告、课程、教材选择、师资和办学设置情况。市(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地址变更,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后,由学校向所在地市(区)教育局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事由,提供新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办学条件的证明文件。由市(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终止办学,提交终止办学申请书、董事会或理事会终止办学会议纪要、财务清算相关材料、学校财产清偿和处置情况材料,要妥善安置学生和教职员工。由学校向所在地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市(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批准后,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教育局责令学校限期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报省教育厅,责令限期停办。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校并招收学生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的; (三)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的; (四)超越批准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开展办学活动的; (五)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办学许可证的; (六)办学资源(包括资金、生源和师资)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的; (七)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他营利性活动的; (八)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骗取钱财的; (九)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活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驻中国外交机构开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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