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管辖和诉讼程序
第一,实体法方面。根据《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刑法在此概括性的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也并没有赋予外国人任何特权,外国人只要是在中国国内犯罪,其入罪及刑罚标准与国人无大异,仅多一项驱逐出境的附加刑处罚。
第二,程序方面。新《刑事诉讼法》修订,外国人犯罪由中院管辖改为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因外国人毕竟有其特殊性,在刑法程序法上,与中国人还是有一些不同。
(一)关于国籍问题。因为我国与多个国外组织、国家和地区缔结有不同的多边、双边协议,因此面对不同国家的外国人犯罪,在刑事司法合作、互惠对等处理原则、以及引渡方法上的对待就会有所不同,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引起外交纠纷,还可能与国际法相关规定冲突。所以,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国籍是涉外刑事司法的第一步。国际上,如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法国等众多国家是承认双重甚至多重国籍的,涉案当事人也有可能拥有多个国家的国籍,持有多个国家的护照。此外,还会出现在中国犯罪的外国人没有持有护照,国籍不明的情况,在此不应简单地认定为无国籍人员加以处理,而是通过驻华使领馆等明确其国籍。
对此,《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特别明确,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程序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以其在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予以查明,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
(二)关于特殊诉讼权利。为了体现法治的公平性和对等性,相较于中国人犯罪,考虑到外国人在语言和外交关系上的特殊性,我国在刑事司法程序的规定上给予外国人很多的特殊权益保障。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涉外司法,在《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重要刑事司法程序规定上,都专门设立涉外司法的章节或者条文。对外国人特殊权利的保护内容上,主要体现在翻译、通报、辩护、探视等多个方面。侦查阶段,如果外国人如果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如果通晓且不需要提供翻译,则需要其出具书面申明。需要指出的是,不少外国人在面对中国司法机关时候往往要求第一时间联系本国使领馆,其实这并不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而是由司法机关依法定职责在法定环节通知其本国使领馆。主要有:对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以及检察公诉、法院审判时,都应当通知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涉及政治、外交关系的,批准逮捕时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外国驻华使领馆要求探望的,相关部门应当安排。外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是,如果聘请辩护律师,则只能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的中国籍律师。
(三)关于外交豁免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什么人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豁免权,不同的外交身份,享有的豁免权也不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外交人员都享有刑事豁免权。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对外交人员的范围及有关特权与豁免都作了具体规定。我国于1987年加入《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涉外案件时应遵守公约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触犯我国刑律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原则;其次,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对哪些人享有刑事豁免权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这些人也就是犯罪后采取外交途径解决的人,具体包括:(1)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2)外交代表;(3)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4)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5)途经我国的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6)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有协议互免签证)来中国的外交官员;(7)经我国政府同意给予特权与豁免权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8)依照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应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来中国参加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以及临时来我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专家和派驻我国的代表机构的人员。此外,在我国与许多国家签定的有关双边条约中,如《中美领事条约》、《中意领事条约》等,对有关外交豁免的享有人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人在我国境内犯罪,一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外交人员虽然享有刑事豁免权,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事犯罪问题,但是并不是就可以逍遥法外,我国可以拒绝接受其为外交人员,或者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其离境。
二、关于引渡
国际引渡一直是一个疑难问题,国与国之间成功引渡的案例较为鲜见。目前我国已与50多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但多数为南美东欧国家,美加日等大国与我国尚未有引渡协议。虽然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关于引渡的法条,但我国已于2000年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对于引渡做了相对具体规定,相关内容可以查阅该法。
引渡请求所指向的行为,必须是依照中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即使两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也可以通过劝返、遣返等方式交犯罪人国籍国审判。2013年,一名英籍性侵罪犯尼尔·罗宾逊被从中国引渡回英国,并最终获刑12年,其犯罪地在英国,被警方通缉超过10年之久,已在中国娶妻,成为中英两国成功引渡罪犯的合作案例。但是总体来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特别是针对中国人犯罪的,一般不予引渡,要先接受中国司法机关的诉讼和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可以拒绝引渡。
三、关于驱逐出境
《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只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但是根据难民公约规定,国家如驱逐难民,除非认定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犯有严重罪行,否则不得将难民驱逐出境,即使驱逐出境,也应当给予一个合理的期间,以便取得合法进入另一国家的许可。
外国人被驱逐出境有两种原因,一种是行政法上的驱逐出境处罚,另一种是刑法的驱逐出境刑罚,二者有本质的区别。对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被公安部决定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准入境。对违反《反间谍法》规定的外国人,被国务院国家安全机关驱逐出境的境外个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得入境。
对于刑法规定的驱逐出境刑罚,被驱逐出境后不准入境年限一般定为1至5年。根据《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和《关于通报不准外籍人入境者名单的具体办法》的规定,对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对护照上的签证应当缩短有效期,加盖不准延期章,或者予以注销。凡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均须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单。驻外使、领馆、处和国内签证机关应拒发签证;如有特殊情况,签证机关认为需要发签证的,必须报经公安部批准。
中国是一个开放的国家,欢迎各国友人前来中国经商、学习、就业和生活;中国也是一个法治的国家,依法保护各国友人在中国境内的各项权利利益,同时,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一定要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